施康强先生说,文坛官司,如果控方不是文人,不擅舞文弄墨,则不好要求他只打笔墨官司,不打真官司;如果双方当事者都是文人,才存在打笔墨官司还是对簿公堂的问题(见1999年6月30日《中华读书报·百家》)。
一起文字纠纷,双方当事人都是所谓“文人”,当然是可以进行“笔战”的,即所谓打“笔墨官司”;但如果有一方认为关系到人身权利的某些方面,用“笔墨”将越描越模糊不清,他将因此在人格尊严、财产等方面受到极大伤害和损失,他寻求法律,则是最正当不过的救助办法。法律不能仅仅因为他是一个“文人”,就令他失去作为一个公民的正当权利。当然,他是否真的在理,是否能胜诉,还要由法院根据法律和事实来决断。在法律面前,“文人”或其他职业的当事人,都是自然人,都是平等的主体。
“笔墨官司”笔墨打,是舞文弄墨者的事,法律不必干涉;“笔墨官司”上公堂,就是法律的事,法律不能不管。
值得注意的是,在谈到“笔墨官司”公堂打时,有人一再强调法官不懂文学艺术,所以判不了这类官司,言外之意判也是瞎判。其实,法官何止不懂文学艺术?他懂建筑设计吗?懂手术吗?懂原子物理吗?不一定。世上没有“万能”的法官,但万事的法律纠纷都必须由法官来审判。法官是以事实为根据、以法律为准绳来判案子的。关系到某个事实的真相,除了证据的证明,法官当然还必须重视相关专家的鉴定。法律既没有规定某个行业可以超越法律,法院就不能免除某个行业的讼诉。在一个民主法制国家,如果有什么超越法律的特殊行业或特殊公民,都会被认为是一个讽刺。
所谓“笔墨官司”,该以什么方式打就以什么方式打。谁也没有超越法律行事的权利,包括“文人”和小说家。